当前分类:项目申报
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 4/22/2008   来源:   点击数: 297

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社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会市经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属如下范围:

(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四)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循环经济的项目。

(五)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七)中小民营企业项目。

(八)现代物流及商贸流通等服务领域重大项目。

(九)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核心技术给予重点倾斜。

(十)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七条 申请技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八条 技改资金使用分贷款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是指市财政对已取得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

(二)补助是指市财政对运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投资补助。包括下列情况:

1.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实际已实施完成,且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不超过30%)的技改项目;

2. 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有关项目及重大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贴息补助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 得到本市技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及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申报的重点项目,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技改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填妥有关申请表,送市经贸局进行备案。市经贸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已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贸局提出技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证、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帐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完成3个月内提出技改竣工验收申请及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补助申请材料包括: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凭资金计划通知及请款报告到市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不定期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技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技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技改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及宣传费用在技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截留、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技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经贸字[2005]230号)同时停止使用。

 

相关下载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市财政技术改造资金的通知.doc


 
共有评论 0 条